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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出台《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7 00:59:37 浏览次数:5037 |
5月27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负责人管理,明确负责人职责,提升负责人能力,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明确了负责人基本任职条件。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设置行政级别。 《规定》明确了负责人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和民主选举程序,并加强对负责人候选人的公开监督。规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按照章程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规定》加强对负责人和任职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延期不超过1年。理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的,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轮值人选、轮值顺序和轮值期限。规定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负责人应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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