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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3 14:10:34  浏览次数:2651

从3月1日起,《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下简称规定)。多年来,困挠着城市管理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群租问题,在我市终于有法可依了。

为防止“群租”,《规定》作了明确规定:

居住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违反这些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在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居住使用人在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如果出租人没有履行上述相关管理职责,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指出,居住房屋租赁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因此,五类房屋不得作为居住房屋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的出租房属于违法建筑,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统计,截至目前,宁波全市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共排查出租房146.5万家,排查群租房7.1万家,整改2.7万家。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宁波市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不断显现,消防安全隐患多、基础消防设施差、承租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十分严重,近几年来,出租房火灾一直是我市发生亡人火灾的主要场所,占亡人总数50%以上,2013年、2014年均在出租房发生了较大亡人火灾。宁波市委市政领导高度重视相关工作,于去年9月份专门部署群租房突出问题整治,目前市消安委也正在开展为期2年的居住出租房消防整治,同时,宁波消防支队充分利用此次《规定》施行的契机,主动参与、对接立法工作,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规高度,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完善《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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