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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消防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31 12:20:41  浏览次数:5119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济南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Jina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J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济南市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培训、科研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团结带领会员,为促进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288号恒昌大厦1515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监督会员落实行业行为规范,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减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消防行业健康发展;

(三)开展消防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四)开展消防学术交流、推动消防科技发展;

(五)开展消防科技交流和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展览讲座、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市场,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

(六)为会员消防产品营销、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等合法经营活动提供信誉和技术支持;

(七)表彰、奖励在消防行业自律规范、促进消防科技进步、提高消防产品质量、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消防科技、消防专业工作者、企业管理者;

(八)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

(九)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消防产品生产、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培训、消防科研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其他自愿入会的社会单位、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理事的人数不应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协会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的任免;

(七)决定驻会工作人员的薪酬事宜;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本协会党建工作,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协会的负责人。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秘书长为专职,采取聘任制,具体事宜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秘书长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个单位。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和组成人员,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驻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协会驻会工作人员组成,由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为3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依据程序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应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应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条 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一条 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5日会员大会修订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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