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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006年5月12日)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18 02:35:23 浏览次数:349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济南市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Jina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JN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 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致力于促进我市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促进消防科学技术及知识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济南市公安局,登记注册在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管理之下。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济南市槐荫区经五路小纬六路44号,邮政编码25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科学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促进消防行业发展,促进消防行业的自律和规范;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评审、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消防优秀工程评选;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有关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六)举办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论文研讨等学术性交流活动。 (七)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交流;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九)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国内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十)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一)组织参与对我市有关消防发展的立法、决策进行的论证,提出建议; (十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三)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以及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的消防科技人员;获得本科学历以上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 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 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以及消防科研、 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 绍,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 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名誉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证书、铭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内仍不予以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制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指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市财政、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分局、市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机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年5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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