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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3 00:15:27  浏览次数:3045

近日,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消防员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虽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张鑫壮烈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4月29日,网民徐某通过本人手机用其手机号码登录新浪微博,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引发网民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5月16日,检察机关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徐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经当庭合议,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在法庭上,徐某宣读了公开道歉信:“我已经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情的严重性,也认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张鑫烈士是因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不顾自己的安危才牺牲的,我不应该对其进行侮辱,这是对生命本身的不尊重,更让听到的人感到寒心……消防员是这个世界上最伟大的职业,也是最可爱的人。在这里我再次表达最诚挚的歉意,希望大家能谅解。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注意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注意弘扬英雄烈士的事迹,做一个有正能量的人。”(记者徐锦庚、潘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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