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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定化工园区认定12条标准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26 07:42:23 浏览次数:2346 |
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10月15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化工园区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12项必要条件,园区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是化工产业大省,制定该认定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该管理办法确定,化工园区的认定应同时满足12个条件,包括: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等。我省还对化工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在100分的总分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各占25分,规划布局和公用基础设施各占20分,经济发展包括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占10分,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规定标准以上。 我省确定,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对园区的考核,原则上每三年对园区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园区内企业存在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政府未按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搬迁的,取消园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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