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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 台州探索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04:04:09  浏览次数:25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台州市政府制定出台《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行办法》,在全省率先探索实践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新模式,旨在规范全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纳入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户除外。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是指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借鉴旅馆业管理的做法,由乡镇(街道)为主管理,村居(社区)组织实施,通过出租审查、实名入住、离房注销、日常检查等流程,对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统一管理。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参与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活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和信息登记,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报送的相关信息通过数据流转的方式转报各相关职能部门。

在县级政府层面上,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促进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和共享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在乡镇(街道)层面上,着力建立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日常管理、联合整治、检查指导、自治工作“五项机制”,及时受理租赁申报或备案材料,实地检查出租房屋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如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建筑结构安全、无证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问题,督促出(承)租人及时整改,对隐患较大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抄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指导帮助村居开展相关工作,协调指房东协会开展自治管理。在村居(社区)层面上,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基本信息初审、基础信息采集登记等工作,督促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法制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公约,指导建立房东协会并实行自治管理。在职能部门层面上,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和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其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卫生计生、城乡规划、电力、燃气及其他市政管理部门、企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参与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当事人必须签订相关协议并履行各自义务。出租人应履行九项义务,一是出租的房屋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二是自租赁关系建立三日内报备房屋出租信息。三是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四是核对承租人相关信息。五是向承租人宣传有关规定,并指导其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六是合理控制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七是居住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人应告之其办理相关证照等事宜。八是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等。九是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如出租人不能履行相关义务,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同样,承租人也应履行八项相关义务,具体为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等。

居住出租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相关建筑安全六个“硬扛扛”,即自然间(房间)采用实体墙分隔;电气线路采用暗铺或套管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空气开关;卧室内使用明火或灶间(厨房)的,采用实体墙分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出(承)租人经过消防、法制等相关培训,具备基本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知识。同时,硬性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居住房屋出租,即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作用性质的,居住出租房设在地下室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进行分隔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与居住部分未采用实体墙分隔的,3层及以上的木结构建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未按时报送房屋出租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员信息的,以未报送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出租人不履行相关职责也不委托管理的,拒不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单位、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时报送或转报流动人口信息的,以未报送或告之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出租人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出租的居住房屋经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个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履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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