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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4 05:42:52  浏览次数:2433

鲁民函〔2017〕18号

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组织2016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检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均应接受2016年度检查。相关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实行报告制。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是否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基金会是否落实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社会团体落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基金会履行公益宗旨、遵守《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鲁厅字〔2013〕3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组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攻坚、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方面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原因。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四、年检时间

(一)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省、市、县登记的基金会年检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前。

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五、方法步骤

  (一)网上填报。全省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在网站首页的“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18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管理”,在左侧栏目中分别点击“年检(年度报告)”“党建年检,分别填写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二)网上预审。省民政厅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送确认回执,社会组织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1.全省性社会团体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1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和2016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6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1份)、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和2016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3.全省性基金会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一式2份)、《基金会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一式1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和2016年度工作总结、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报告等材料(各一式1份)。

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拟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师协会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要求出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纸质材料按要求报送省民政厅,并领取《年检受理通知书》。

(四)出具年检结论。省民政厅受理年检纸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结论。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持《年检受理通知书》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

在第二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简化年检程序,不需要提供《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检期间,按照网上年检程序进行填报,并打印2016年度《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和2016年度工作总结、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报告等材料(各一式1份),并携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直接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约谈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要按照正常年检流程参加年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和处理。

全省性社会组织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网上填报信息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填报内容不准确的,省民政厅不予受理。

省民政厅将按照《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年检期间在官方网站实时推送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结果,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予以全文公布;并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抽调执法人员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抽查和审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社会组织的规范化运作。

六、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组织在2016年度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或行政办公支出超出规定比例的;

21.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符合公益性要求,存在侵害公众利益、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侵害受助人利益的;

22.基金会违反规定开展购房补贴活动及其他借公益慈善之名开展商业促销活动的;

23.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管理和使用公益捐赠财产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的;

24.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25.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6.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七、年检结论运用

(一)对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全省各级社会组织承接更多的社会服务事项,提升社会组织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综合能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全面发展。

(二)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1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将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通过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山东社会组织网以及“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

(三)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八、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组织年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检查,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年检工作任务。各级社会组织党工委和民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健全完善党建与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切实了解和掌握社会组织党员数量、活动开展、支部建设等情况,认真检查、及时督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面开展。

各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年检范围、检查重点,扎实组织开展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基金会年检工作,省民政厅将按照民政部要求,汇总全省基金会年检数据并上报民政部;各市的年检工作总结于2017年10月31日前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地的年检工作情况将作为市级民政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指标。

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1社会团体:省民政厅政务服务大厅101室,咨询电话0531-86117270;

2民办非企业单位:省民政厅政务服务大厅103室,咨询电话0531-86117112;

3基金会:省民政厅政务服务大厅103室,咨询电话0531-86115879;

4党建业务咨询电话:0531-86905003;

5社会组织网上年检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531-86913448;

山东省民政厅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 ;下午:13:00-17:00。

   

               山东省民政厅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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