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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4 04:22:26 浏览次数:9786 |
鲁政办字〔2016〕2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一)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适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理清事权,切实将不该管的事项剥离出来,放给市场;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切实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逐步开放公共服务市场,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促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在准确把握公众需要和社会力量承接能力的基础上,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全部纳入指导目录。省直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为扎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夯实基础。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等因素,及时修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列入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目录但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报同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实施。
(三)大力支持事业单位改革。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事业单位改革,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改进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政策,探索对具备条件单位的财政拨款方式逐步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健全事业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经费保障与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对新增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原则上不再新增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四)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提升其承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
(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管理。各部门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要求,规范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编尽编、应买尽买”。财政部门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预算安排上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成效突出部门(单位)的支持力度。对部门(单位)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
(六)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确定承接主体办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配套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办法。
(七)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各部门要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市场和竞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平等竞争、优中选优。结合行业特点,区分智力型、专业型、技术型和服务型等不同购买服务内容,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制定购买服务的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细化合同条款,严格履行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违约补救措施,确保公共服务规范、正常供给。
二、改革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
(一)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简化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设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删除具有特殊性、使用率不高的品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806项压减为509项,进一步突出管理重点,方便采购人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二)适当提高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抓大放小、效率优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在货物类项目提高到50万元、服务类项目提高到100万元的基础上,将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工程类项目提高到200万元的基础上,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三)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充分发挥不同采购方式的优势。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对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对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
(四)灵活运用采购组织形式。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赋予采购人更多自主权。对紧急采购、涉密采购以及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后采购人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履约延续性强、频繁更换服务商成本高或对正常工作开展存在较大影响的服务项目,可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续签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服务合同。
(五)探索实践“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按照服务优化、成本降低、信息透明、数据共享的原则,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电商和其他市场供应主体积极参与。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货物和服务纳入电商平台,多方式、多渠道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六)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多采购自主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并自主选择科研仪器设备类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扩大中小企业市场份额;贯彻落实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促进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友好发展的目标;严格执行采购进口产品报批制度,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我省扶持创新的政府采购首购、订购制度,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快走向市场。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三、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效能
(一)强化采购人主导地位。采购人要依法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加强需求管理和前期论证工作,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按照注重业绩、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断提高采购结果的综合性价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分工有序、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制定责任明晰、措施有力、机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加注重结果导向,依法履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结果评价等责任。
(二)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坚持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定位,引导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差异化发展。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建立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代理机构诚信执业。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提高其依法、规范、高效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把好评审专家库入口关。加强培训指导,多渠道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评审专家的整体素质。加强使用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实现系统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名单加密保存。加强评价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多方评价机制,引导专家自律。加强出库管理,及时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家清理出库,提升评审专家库整体质量水平。
(四)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电子监管交易系统,将监管要求、制度规定、服务措施嵌入系统中,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同平台办理业务,以信息化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处理供应商依法提起的投诉,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切实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研究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研究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以及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扎实开展。各级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凝聚改革共识和工作推进合力,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顶层设计及法制建设进程,结合我省实际,认真总结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经验,科学规划设计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注意将一些成熟的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信息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询、合法有效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及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制度。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奖惩工作。
(五)强化政策宣传。各级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移动终端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改革经验、热点信息等,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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