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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2013年以来消防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9 02:39:48  浏览次数:2500

中国消防在线11月8日讯 2013年以来,各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符合消防机构管辖的“两案”立案追诉标准的540起火灾进行立案侦查,其中,失火案510起、消防责任事故案30起。已起诉判决的有146起,其中128起火灾事故、137人因犯失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18起火灾事故、25人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以来(截至8月底),全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已对85起符合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条件的火灾依法进行了立案侦查,比去年全年立案总数多18起。其中,失火罪立案76起、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9起,有41名火灾肇事者或起火单位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消防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向“法办一人、震慑一群、教育一片”的目标又迈了一步。

公安部消防局强调,侦办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以下简称“两案”)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重要职责,它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消防违法犯罪,而且能够起到警示社会的教育意义,这些严肃的追责警醒了一大批心存侥幸的社会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对落实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稳控全国火灾形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安部消防局要求,要切实加大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两案”的侦办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消防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支队、大队行政负责人是消防刑事案件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总队、支队火灾调查以及法制部门要按照管辖和大队分工,负责“两案”的办理工作。对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火灾,通过集体议案后,要报请主管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审核,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落实办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案例:

2015年5月25日20时许,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的一个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造成38人死亡、4人轻伤、2人重伤和严重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监察部事故处理意见,对31名事故责任人拟追究刑事责任,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8日,哈尔滨市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二楼汗蒸房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其中2人坠落死亡,2人窒息死亡),14人受伤。据调查,被告人徐凯在经营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过程中,因消防设施经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消防大队通知其改正而未执行;被告人张启国在管理过程中,明知有消防安全隐患而未能尽职责改正发生火灾。两名被告人玩忽职守,对法律漠视不理,他们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2016年5月26日,延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凯和张启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些由于社会单位的不作为、个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火灾事故不仅造成了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更是成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绊脚石。“火”无影的时候,公众视若不见,“火”现身时,方才明白防患于未然,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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