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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消防条例将施行 销售孔明灯最高罚两千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04 11:15:35 浏览次数:2106 |
《南宁市消防条例》颁布 5月1日起将正式实行 广西新闻网南宁4月29日讯(记者许乾雷 实习生余柿委)4月29日,记者从《南宁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条例》规定,每年11月为南宁市消防安全宣传月。 据介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7月23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与2015年3月26日批准,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条例》的制定旨在预防南宁市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据了解,《条例》就火灾预防、消防组织与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如《条例》中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根据安全需要,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配置逃生避难器材,并通过标识牌、图片或者视频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公共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技术没有要求的,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条例》中还对具体事件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法规,如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火间距内建设建筑物。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用明火且不可控制得空中漂移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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