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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与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4 01:41:43  浏览次数:3477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全省性社
   现将《山东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与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4日
 
山东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与参与社会服务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与参与社会服务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通过政府扶持引导,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社会能力;转变政府职能,购买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民政领域社会服务,提高社会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扶持一定数量具备资质、信誉良好、职能重要的社会组织,发挥其示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和推动各地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参与社会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资助原则
    (一)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项目申报、遴选、补助和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突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确定年度具体资助领域和项目。
    (三)稳步推进。坚持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扶优扶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
    (四)跟踪问效。对资助项目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
    三、资助范围和条件
    主要资助开展公益服务、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提供有关民政业务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业园等服务平台建设。
    (一)扶持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主要是服务对象明确、公益宗旨明显、民间性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组织。有关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服务对象为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等。
    3、从事医疗救助、灾害救援、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等公益或公共服务活动。
    4、具备开展相关公益服务的基本人员力量和专业能力。
    5、近5年内未受到民政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二)购买社会组织社会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培训、养老机构资质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等社会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关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健全、执行能力良好。
    2、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
    3、近3年内未受到民政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4、具备从事相关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支持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业园建设。主要资助由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举办的专门培育、孵化具有创新性、有发展潜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孵化基地、创业园,包括为初创起步阶段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注册协助、指导培训等关键性的支持。孵化基地、创业园入驻的社会组织应在10家以上。
    (四)开展社会组织人员培训。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开展专题讲座、专业技能培训等,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组织申报。根据每年确定的扶持重点,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每年4月底前下发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全省性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提交项目申报书;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向各自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项目申报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申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汇总后提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初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审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资助单位,并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落实补助资金。有异议的,要派专人进行核实,向社会说明核实情况,反映情况属实的,取消扶持资格,记入社会组织信用评定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反映情况不属实的,按规定落实项目扶持资金。
    五、 组织实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按照谁申报、谁落实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负责。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前期审查、指导和跟踪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建立考评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估工作机制,考核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执行进度好、资金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对项目进度缓慢、资金管理混乱的项目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项目资金。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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