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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每年考核省级政府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10 09:57:33  浏览次数:2355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首次提出要每年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是从体制、机制建设上对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科学总结和丰富完善,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好《考核办法》,对于建立健全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全面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从根本上改善我国消防安全环境,保障消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考核办法》共12条,分别明确了考核原则、对象、方式、等级和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并从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方面分解细化了16个大项、48个小项考核计分内容。其中,火灾预防部分,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等五个方面内容;消防安全基础部分,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灭火应急救援等六个方面内容;消防安全责任部分,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和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内容。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级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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