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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防火卷帘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20 09:01:27  浏览次数:3091

    2011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为城市安全运行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各大企业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目前在物体打击、高空坠落、触电、中毒、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中,火灾事故位居榜首。而防火卷帘作为一种阻火阻烟设施在建筑和安全生产中被广泛运用,同时因其美观及不破坏整体设体效果受到建设方的青睐,不仅在大型商场、物流仓库和展览厅,在中小企业(包括全国供销社系统企业)中也被大量使用。但是,盲目设置防火卷帘会直接影响建筑物的防火防烟效果,降低建筑的安全系数。笔者根据多年工作实践,对防火卷帘在应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一些规范和技术方面和思考与建议。

    一、防火卷帘的分类与设置

    1、防火卷帘根据材料、防火要求以及启闭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按耐风压强度可分为50型、80型、120型;(2)按帘面能力可分为单面防火卷帘和双面防火卷帘;(3)按耐火极限可分为钢质防火卷帘、钢质防火、防烟卷帘、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无机纤维复合防火、防烟卷帘、特级防火卷帘;(4)按启闭方式不同可分为垂直卷、侧身卷、水平卷。

    2、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大致可分为应用于外墙开口部位和室内开口部位两种情况。

    (1)用于外墙开口部位:作为建筑物之间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当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时,相邻外墙开口部位设置防火卷帘,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2)用于室内开口部位:作为划分防火分区的措施及代替防火门。当自动扶梯及中庭上下层的面积叠加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自动扶梯周围、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采用防火卷帘;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进行分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代替消防电梯前室的门。

    二、防火卷帘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防火卷帘使用不当,使用不安全等现象较为普遍。

    1、用防火卷帘代替楼梯间墙体。在一些工程设计中,设计师将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体用防火卷帘替代,平时为敞开楼梯间,火灾时防火卷帘下降,形成封闭楼梯间,以满足美观及宽敞的要求。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楼梯间是人员疏散的重要场所,墙体是具有稳定性的防火分隔设施,而防火卷帘不能确保百分之百的有效,一旦联动设施发生故障,烟气就会流动到楼梯间。根据测算,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0.8米,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3-4米,因此只需1分钟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疏散楼梯就会形同虚设。此外,在一些设置正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内,如果将墙体用防火卷帘替代,火灾报警后,正压送风系统启动,而防火卷帘是以两个探测器作为控制信号,因此并未开始下放。按照规范要求,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达到40帕至50帕,但系统设计风量时不会考虑防火卷帘开启的因素,此时楼梯间就会有较大的开口面积,必然影响楼梯间的防烟效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筑规范)规定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门不应采用卷帘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层建筑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可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但合用前室的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建筑规范与高层建筑规范中均未规定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的墙体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为此,建设方以“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的原则,将楼梯间的墙体改用防火卷帘代替。笔者认为此举不妥,同时建议建筑规范和高层建筑规范中,明确禁止将楼梯间的墙体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2、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防火卷帘。

    为有效防止火势漫延,建设方会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防火卷帘。虽然建筑规范规定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感烟探测器动作后,下降至距地面1.8米,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但发生火灾时,群众在疏散过程中看到防火卷帘下放,必定会引起恐慌情绪,导致疏散混乱。虽然防火卷帘全降到底时有回弹功能,通过洞口两侧的控制按钮可以上升到半降位置,但人们对这项功能不了解,非专业人士很少有人掌握此项功能。目前市场上已出现“帘中门”的技术产品,防火卷帘上设置常闭式防火门,火灾时防火卷帘下降后,卷帘上的防火门供人员疏散使用。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标准,目前市场上的“帘中门”产品均为非标产品。防火卷帘与防火门连接处的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处理,其耐火极限能否达到要求都是个未知数,由此可见,“帘中门”产品的性能与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疏散通道上设置防火卷帘时,应参照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并在其旁设置甲级防火门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相通,注有明显标志。

    3、大面积使用防火卷帘。

    建筑规范中明确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但确有困难这一概念较为模糊,哪种问题的出现、问题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定为确有困难,没有相关依据。为了在防火分区分隔时使用防火卷帘,建设方总是想方设法将现场施工情况向确有困难上靠拢。其次,规范中对于防火卷帘使用的面积也未作具体规定,导致民用建筑中大量采用大面积、大跨度的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是不妥的。防火卷帘作为消防设施,它的防火性能无法达到防火墙硬性防火分隔的效果。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明确: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以防火墙分隔为主,防火卷帘使用的总跨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分隔物总长度的1/3,或使用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宜超过20米。当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时,防火卷帘应在2分钟内闭合。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较为科学合理在对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进行比较,充分考虑安全、经济等因素,能采用防火墙的部位尽量不要采用防火卷帘。

    4、将普通防火卷帘当作特级防火卷帘。

    在消防验收实践中经常发现建设方采用不以背火面温升为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予以保护,即便设置了喷淋头也不符合规定。近几年来,防火卷帘的生产厂家众多,有的厂家提供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证明普通防火卷帘耐火极限可达到3小时,一些建设方由于不清楚防火卷帘的测试方法,以为只要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达到3小时就可以了,造成了实际运用过程中普通防火卷帘不加保护设施就直接代替特级防火卷帘。根据GB7633《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和GB14102《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其耐火极限的卷帘,所得耐火极限数据,远比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隔热型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要长得多。

所以不以背火面温升为判定条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不能达到隔热防火分隔的要求,而以背火面温升为判定条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则具有隔热功能,能达到隔热防火分隔的要求。目前我国符合标准的隔热防火分隔的有双帘双轨无机防火卷帘、蒸发式汽雾防火卷帘、复合防火卷帘等。
    5、防火卷帘缺乏日常维护保养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一些单位对消防设施的管理较为薄弱。在防火卷帘下设置柜台,摆放物品,人为因素导致防火卷帘无法正常运行。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不具备消防设施操作证书,一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在发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误报警后,擅自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源关闭。因此,在结合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中,消防部门要对单位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在日常防火巡查中,把防火卷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完成,确保每樘防火卷帘下不堆放杂物,电源保持完好、反馈信号正常、地址正确,联动控制正常,确保火灾时防火卷帘能发挥正常作用。

    三、关于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防火卷帘

    关于是否设立独立了闭式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防火卷帘,建筑规范和高层建筑规范对此已作表述,但笔者认为是否设立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卷帘还与消防供水状况有关。

    1、目前,规范中未规定必须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小于3小时,因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如合用消防水池、供水设备、给水管网,喷头的喷水时间受整个管网的影响,一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为1小时,而保护防火卷帘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为3小时。因此,在使用消防水池的情况下,消防水池、管网、供水设备等都应分开设置。

    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两路供水时,消防水量完全能达到灭火延续时间的要求。故笔者认为规范中没有规定保护防火卷帘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独立设置,只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要求的水量,即可合用水源、给水管网和供水设备等。

    2、高层建筑规范中规定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不论采用消防水池还是市政给水,按照规定都应采用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独立的方式也分两种情况。如采用消防水池,同建规的情况一样,应从消防水池、给水管网、供水设备开始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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