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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重大火灾隐患成因与整治
作者:蔡鑫磊 张婷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10 11:03:03  浏览次数:1959

【内容题要】:目前,一些重大火灾隐患未得到彻底整改,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也将成为我们消防工作者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为了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本文就重大火灾隐患的形成和整治进行探讨。

【关键词】:重大火灾隐患 成因 整治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近几年,在社会各界的密切协作下,全社会抵御火灾能力明显增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目前火灾形势仍十分严峻,一些重大火灾隐患未得到彻底整改,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也将成为当今我们消防工作者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为了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本文就重大火灾隐患的形成和整治对策进行探讨。

1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

1.1单位领导重视不够。

一些单位的领导,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不懂得安全就是效益这一理念,舍不得在消防安全上进行投入,思想观念跟不上,自然就忽视了内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洛阳东都商厦火灾,消防部门曾多次下发火灾隐患改正通知书,但该单位领导置若罔闻,最终酿成数百人葬身火海的悲剧。甚至还有一些单位领导把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视为一种干扰,把消防部门提出的隐患和问题认为是刁难,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见不到什么效益,置消防安全于不顾。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资金为借口,推托搪塞,得过且过,导致了大量重大火灾隐患。

1.2决策失误,导致先天性隐患。

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没有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行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进行审批时,缺乏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批准建设了一批所谓的“形象工程”,受到“先买票,后上车”政策的优待,因而绝大多数工程项目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便投入施工或使用,留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有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保护这些工程的顺利实施,还出台了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相关规定,限制或禁止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消防监督和检查。一些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或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等等这些,都是人为的有意识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

1.3执法不规范,招来祸患。

不规范执法、人情执法,造成了最危险的隐患。人情风是当前执法面临的新课题,由于交通、通讯发达,人与人交往速度加快、交往面越来越广,大多消防违法行为查处,都有人通融,部分执法人员碍于情面,在原则上松动,特别是“准入”方面降低门槛,就自然让隐患形成。另一方面,个别领导同志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作风不硬,拿原则作交易,不但隐患失去了监督,反而成了隐患的“保护伞”。

2火灾隐患的整治对策

2.1政府督办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这项工作,才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并吸收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是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提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列为政府行为,由政府出面检查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其尽快整改。

2.2联合执法

我国行政职能部门存在复合交叉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执法必须发挥整体优势。近年来一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得益于其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实践证明,一个部门执法力量是比较单薄的,特别是我们有些基层消防大队只有两三个人员,力量更单薄。因此,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往往会引起被检单位的重视,对业主形成了很强的震慑力,对火灾隐患整改形成高压态势,有利于火灾隐患的整改。

消防监督部门是重大火灾隐患的发现者和整改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监督整改。按照重大火灾隐患难易程度,确定合适的改正期限,准时进行复查。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控制源头隐患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应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5舆论监督

在整治火灾隐患的过程中,应该注重调动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火灾隐患实行群防群治。一是要实行举报制度,为充分发动各界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化消防工作,大胆地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该面向社会公开设立消防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努力为公众举报重大火灾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社会公众与各类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二是要让新闻媒体监督。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既不积极整改,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敷衍塞责、消极对抗的单位,除了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外,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的情况,并视情节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和跟踪报道。

2.6强化宣传

消防安全与其他安全一样,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因素,火灾隐患更多的是人为因素所致,整改火灾隐患必须以人为本,抓好这一至关重要的因素,强化消防宣传。注重开展面向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大力普及与居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安全防范知识及灭火逃生常识,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在消防宣传工作中,要注重发挥各新闻单位主力军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协作和配合,共同搞好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灭火常识的宣传普及,争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消防宣传可以走社区化道路,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的职能作用,与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及居民群众组织互相协调配合,走街串巷,深入家庭,散发传单,宣讲常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才真正做到了火灾隐患无藏身之处,见火灾隐患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

2.7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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