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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提示:使用液化气注意这十大事项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13 06:38:31 浏览次数:2815 |
一、使用合格的、有警示标签的气瓶。否则,不得使用。 二、使用气瓶前,应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瓶阀、减压阀、胶管、灶具转芯阀,发现漏气,立即处理,胶管老化立即更换。 三、瓶组供应系统应设置单独储瓶间,且应通风良好,符合防火要求。 四、实体气瓶不得放置在地下室。严禁靠近明火、电源及热源。 五、用气瓶与灶具的距离不得小于0.5m,房间注意通风。 六、点火时,应“火等气”,即先点火后开气;熄火时,先关瓶阀后关灶阀。 七、烧水做饭时,应专人看管,以防水溢灭火,液化气漏气。 八、发生着火现象,应沉着冷静,立即关闭瓶阀,切断气源,迅速将事故气瓶移至安全场所。若人员无法接近钢瓶,迅速用冷水降低瓶温,并立即拨打“119”。 九、液化气残液不得乱倒,应交回充装站,统一回收处理,以免发生火灾。 十、气瓶定期检验。除YSP-50型钢瓶为三年检验一次外,其余型号钢瓶前三次检验周期为四年,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型号气瓶应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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