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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12 12:49:18 浏览次数:4419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农业部 (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我国农村消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为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农村消防安全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特别是缺乏必要的消防投入,防火安全条件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灾扑救力量严重不足,火灾隐患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十分薄弱。据统计,全国95%的乡镇未编制消防规划、没有专业消防力量,90%以上的村庄缺乏消防水源、没有配备基本消防器材设施,近几年农村火灾起数和亡人数均占全国总数的60%以上,上升幅度远远大于城市,一次烧毁几十甚至几百户的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许多农民因火灾“致贫、返贫”,影响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等文件,均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4.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地要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检查,落实奖惩。要积极推动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8.编制消防规划。各地要在编制和修订乡镇、集镇、村庄、渔港、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 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12.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要在村庄、渔港码头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标语,乡村广播站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在农业收割季节、捕捞休渔期、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13.整治火灾隐患。各地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减少致灾因素;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开展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村庄、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及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 14.落实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开发、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生活习惯,研制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防控火灾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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