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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出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11 10:43:01 浏览次数:4904 |
为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总队和治安总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以省公安厅鲁公通[2009]259号文件印发并施行。 《消防法》明确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为公安派出所的职责,公安部107号令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机制、监管范围、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执法权力等都作了基本规定,为制定《规定》提供了直接依据。在此基础上,《规定》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的范围,特别是根据山东实际调整了“九小场所”的内涵和外延,使公安派出所和消防大队之间的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确了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特别规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一并进行,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可由一名民警实施检查,提高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动性和适应性;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执法程序,特别是规定了公安派出所以消防大队名义执法、法律文书由消防大队审批,理顺了消防大队与公安派出所的关系;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工作机制,特别是规定了与消防大队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为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效率创造了条件。 为了制定《规定》,消防总队与治安总队一同起草、研究、论证,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基层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意见,为制定及今后顺利执行《规定》达成了广泛共识。形成报批稿后,还征求了省公安厅政治部、法制处的意见,为推进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争取了体制和法制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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