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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于做好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15 00:30:12  浏览次数:6111

关于做好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总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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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抓住我市上下全力打造现代泉城的重大机遇,以满足广大群众在社区的各类多元化、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引入专业社会组织,按照“优化创投、扩大采购、搭好平台、规范评估、统筹推进”的基本思路,逐步扩大党委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的范围、规模,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着力提高社区服务效能,构建符合省城社会发展规律、覆盖城乡的社区治理服务体系。到 2020 年,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承接主体和第三方咨询、评价机构,形成与现代泉城相适应、与广大群众的社区服务需求相符合、具有济南特色的社区治理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组织参与和提供社区治理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社区服务内容日益丰富,社区群众获得感明显提高。

 

二、重要任务

 

(一)明确参与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的主体包括:承担社区治理和服务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其中,推行职能下沉的县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党委政府、社区“两委”是主要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各类社会组织。一般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提供社区治理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等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等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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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信誉良好。具有社区治理服务经验且绩效评价优秀、社会反响良好的各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评估 3A 以上等级的,参与项目竞争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各县区、有关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时应一视同仁,不得设置地域性等倾向性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定承接主体。

 

(二)明确购买内容。向社会组织购买的社区治理服务主要涉及:为转变政府职能、降低社区服务成本、满足本地社区服务个性化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等,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区治理服务事项。所购买的社区治理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与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党群服务类、公共管理类、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科普教育类等社区管理和服务事项。当前,围绕提高社区服务专业化水平,应优先设计和提供各类社区社工服务项目,鼓励专业社工参与,将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社会组织之中,发挥专业社工在协助政府和社区做好评估群众需求、公益服务、资源支持、秩序维护、协商共治等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围绕引导、支持社区群众参与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探索以购买服务为形式、项目化运作为纽带的“社区公益+嘉许奖励(权益保障)”社区群众参与社区治理新途径,因地制宜推行“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社工+网格员”等新方

 

式。有关社区治理职能部门要坚持需求导向,及时将社区群众需求转化为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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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推进“放管服”工作,研究制定本行业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和服务的事项目录,明确所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种类和具体项目。

 

(三)落实购买资金。以各级财政资金为主、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提供资金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入力度。凡适合以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各购买主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购买服务工作计划,单列编制本部门年度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根据批复后的项目预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和年度预算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测算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治理服务所需资金。街道(镇)、社区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应不低于当年度城市社区党组织群众工作专项经费和社区办公经费总额的 15%。到 2020 年,每个街道(镇)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都要有购买的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四)完善购买流程。建立健全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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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所采购社区治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因地制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要求,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根据所购买社区治理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考核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购买价格与服务内容和质量挂钩,使承接主体获得与其提供服务内容和质量相当的合理回报。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总价较少的服务项目,购买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设定为 3 年。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平台和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联动机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增设“公益服务类”, 由熟悉专业理论和实务,了解本地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的专家组成,为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购买服务提供智力支持。

 

(五)强化监督管理。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健全由购买主体、社区治理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侧重服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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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对购买服务事项的满意度评价,对所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社区治理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业务监管,财政、审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并适时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购买主体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要求承接主体承担与购买服务项目无直接相关的工作内容。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不得将服务转包。建立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信用档案。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记入档案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直接取消承接主体资格。逐步建立包括信用档案在内的诚信评价体系,规范购买体系,提高承接主体的积极性、诚信度,切实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的重要意义,将推进此项工作作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创新社区治理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统筹推进,为广大社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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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高效的社区治理服务。特别是街道(镇)要加强对社区

 

“党务、政务、居务、服务”的指导监督,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突破口,实现“党务统领核心,政务适度集中,居务回归自治,服务专业运营”。

 

(二)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社区治理职能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分工配合,共同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指导街道(镇)、社区重点做好需求调查、项目设置、规则制定、评估考核、部署总结、经验推广等工作;各街道(镇)要主动作为、科学组织、精心实施,全程督导,重点做好项目推进、服务绩效等日常监管工作。同时,进一步推进社区工作机制创新,改革社区“一站式”大厅原有的按条线设置岗位方式,推行“一口受理、全科社工、全能服务”,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社区服务,并明

 

确  1—2 名协调能力强、服务居民好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持社工证书者优先)全力配合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可以积极探索直接将部分社区居务、服务,整体外包给专业社工机构承接的社会化运作模式。

 

(三)注重引导宣传。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加强培训、指导,支持其全面了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治理服务工作内容。通过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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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与培育社区治理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社区治理服务供给体系。县区、街道(镇)、社区及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实施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流程安排以及成效和经验,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推进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理服务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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