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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夺八命”房屋承租人获刑
作者: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7-02-21 08:02:06  浏览次数:1317

因未及时整改房屋内的消防隐患,致使发生火灾,死亡8人、受伤5人。记者昨天从市三中院获悉,“一火夺八命”的事发房屋承租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间,王某委托公司员工与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梁某的房屋以安排部分公司工人在此集体居住。2016年1月20日,该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联合该村村民委员会综治办工作人员对该院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人货混住等消防隐患,除密集住人外,院内还存放光缆、铁箱、管道等施工材料与工具。检查人员立即将该情况电话通知该房屋的承租方负责人王某,进行整改。但王某心存侥幸,未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2016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因该院村民自建房院内东南角,位于门廊放置的塑料垃圾桶内遗留火种,导致该院发生重大火灾,造成聂某、陈某等8人因烧伤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发生火灾后,王某赶到现场参与救火,并于2016年2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投案。

经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对该院进行检查,该院整体建(构)筑物耐火等级等于小于三级,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一是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二是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没有充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监督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后,通知王某该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通知其采取整改措施,但王某未予整改,造成死亡8人、受伤5人,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参与抢救伤者工作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后王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记者昨天获悉,此案进入二审程序后,王某已撤回上诉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准许了王某的撤诉请求。(记者 王天淇 通讯员 杨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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