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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场所火灾预防对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9 02:55:32  浏览次数:1490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公众聚集场所日益增多,在给人们带来舒心愉悦的同时,也潜藏着一定的火灾危险性。
    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发生频繁,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如2005年6月10日广东省汕头市华南宾馆特大火灾,2007年12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温富大厦一楼“朵朵鲜花店”火灾, 2008年9月20日深圳龙岗区同乐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51人受伤住院,4人濒危。通过案例分析不难发现发生火灾的公众聚集场所大多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用电设备多,人员集中,功能复杂,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人员疏散困难,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刻不容缓,针对公共娱乐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未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
    (一)经营业主出于效益的考虑,往往在室内装饰装修时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火灾荷载较大。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为了追求美观,舒适及环境档次,大部分采用木材、塑料和棉、麻、丝、毛以及其他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装饰装修,增加了建筑物内的火灾荷载,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蔓延速度快,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不仅给疏散和扑救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还会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二)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一般情况下公众聚集场所人员聚集且流动性大,而在营业期间一旦发生火灾,烟雾迷漫,心情紧张,极易迷失方向,争先逃生,拥塞在通道上,造成秩序混乱,疏散极为困难,从而导致因不能及时疏散而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缺少、锁闭、封堵、不畅。
公众聚集场所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安全出口缺少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锁、堵塞、占用,不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火灾发生时最重要的逃生之路,但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只有1个安全出口;有的虽然设置了2个或2个以上的安全出口,但营业时均上锁,可利用的只有1个;有的堆积一些其他物品封堵通道,有的场所为了防盗,在窗户上设置金属护栏。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非常容易因拥挤造成出口堵塞或对出口不熟悉,在短时间内无法逃离火场,疏散困难。
    (四)消防设施器材缺少、损坏、不好用。
大部分公众聚集场所不重视消防安全,不肯在消防设施上投入资金,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有的场所虽已配置,但这些设施在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往往就缺乏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行,常常处于瘫痪的状况。有的场所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不合格;甚至有的疏散指示标志指向的安全出口被锁或被封堵,在突发事件情况下,就会给人员误导,延误逃生的宝贵时机。有的将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遮挡、堵堵起来,擅自挪用、拆除;有的仅配置少量灭火器,数量也不足或选型不符合要求,甚至超期使用;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十分有限。
    (五)用电设备多,安装使用不当,违章用火用电。
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为了美观,大多采用荧光灯、射灯、霓虹灯等多种装饰照明,彩电、音响等各种用电设备长期处于通电状态,且数量多、功率大;常常忽视对电气设备和电器线路的规范安装使用,容易发热漏电打火。有的场所因使用伪劣电气线路设备,电气故障时有发生。有的场所私拉乱接线路,导致电气设备过载、老化、接触不良,短路成灾。
    二、预防对策
    (一)严格把好审批关,消除先天不足。
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程进行审核验收,严格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和审验分离制度,确保审核、验收的严格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验收时还应同时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报告,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的所有者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重点建设项目,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审核论证,严格施工检查,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相关法律文书,跟踪督导建设和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努力消除先天不足,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火灾隐患。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有效调动各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尽夜值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必须畅通无阻;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维修管理,确保长期有效。
    (三)加强对电气防火安全维护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经营管理中,必须把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管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根据不同设备性能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如对电视机、音响等电气设备应置于通风干燥处,电热器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等,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对电工、电焊工及电气操作、运行、管理人员等特殊工作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公众聚集场所不论在建筑设计、装饰装修和正常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管理上都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杜绝不合格电气设备进入场所,杜绝违规操作和有关电气设备隐患的失控漏管。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经常性演练。
结合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定期演练,使场所全体人员都应该熟知必要的消防知识,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得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自查整改一些火灾隐患;“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群众和会扑灭初期火灾。
    (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论证机制。要在建设、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和相关科研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大火灾隐患评估组,对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评估论证,为政府决定提供依据。二是强化执法手段,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坚决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屡教不改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政府主要领导要予以协调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及时向社会爆光隐患整改及行政处罚情况,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效能。三是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工商、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内容,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强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分担火灾风险,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消防宣传标语、条幅等各种贴近社会生活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全民的自防意识。同时,要善于挖掘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事迹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教训,促进全社会广泛关注。要向社会宣传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的法宝职责和义务,使之逐渐深入人心,让全社会共同来监督,使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真正由“被动”向“主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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