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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建筑消防问题的危害及预防对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6 04:45:43  浏览次数:2067

     本文通过对重庆市开县的金科大酒店、御金洲大酒店、渝豪大酒店、九龙宾馆、凯悦宾馆等酒店、宾馆的消防审验及监督过程中的经验回顾,归纳当前高级宾馆、酒店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消防登高扑救、建筑防火分区分隔、自动喷淋设施的使用控制、特殊功能区域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控制等方面,对其这些问题的危险性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避免以上问题,提出预防和解决的办法。

    随着建筑建造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旅游、度假、娱乐的需要,高级酒店、宾馆纷纷拔地而起,成为一道道城市风景线,带给人们以舒适、美观的感受,但与此同时,由于宾馆、酒店建筑本身具有的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火灾荷载大、易燃有毒装修材料多等诸多原因,一旦在建筑设计、施工环节上把控不严,就往往将人们置于一个不安全的环境中,甚至由此发生火灾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

    如何预防宾馆、酒店建筑中出现难以整改的、整改难度大或者整改不了的消防问题的产生,往往需要建设、设计、施工以及消防等职能部门共同努力,将问题发现在前头,努力从各个角度、层次,提高建筑整体的抗火能力,经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筑二次装修对主体建筑消防条件的影响。

    由于建筑主体的设计和二次装修设计分属建筑的不同阶段,在设计范围、侧重点及设施配置上存在较大差异,消防审核时若不综合考虑,则将造成前后脱节。例如,二次装修导致主体建筑定性改变的问题。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3.0.1条规定,高级旅馆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高规》第2.0.10条规定,高级旅馆是指“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常见到在主体建筑设计时,因为内装修的方案还未确定,没能知道今后装修是否采用中央空调,特别是对星级评定的理解,一直以来,难以有个标准,往往造成审查的难度。

    根据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起草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O)规定,宾馆或酒店场所分5个星级,其中1星级的评定门槛较低,普通的宾馆、酒店往往都能达到评定条件。因此,在审核建筑主体为二类高层的宾馆、酒店的时候,就需要跟建设方、设计方了解,说明建筑主体和装修的关系以及星级评定的问题,避免今后因为建筑定性更改,需要对室内外消防用水等消防设施条件进行调整。

    二、玻璃幕墙工程对建筑消防安全的影响。

    采用玻璃幕墙增加建筑透光性和视觉冲击性,已经成为城市公共建筑的流行趋势,在高级宾馆、酒店中尤为常见,由于玻璃幕墙自身材质及施工工艺的特点,在其使用过程中,对建筑消防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对消防车登高救援的影响。高层建筑周边通常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在对应的楼层设置救援口,以便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内部救援。对于登高面一侧设置玻璃幕墙的高层建筑,则需要在幕墙上设置必要的救援窗口。若没有预先开设救援窗口,或者救援窗口设置方式不合理的话,必然延误救援时间。

    2、对自然排烟效果的影响。靠外一侧的房间若外墙采用玻璃幕墙,必然影响其自然排烟,因此,需要在幕墙上设置排烟窗口,但其设置方式如:上悬窗、下悬窗、推拉窗以及设置位置如:靠近吊顶,还是设置在幕墙中部,也将影响自然排烟效果。

    3、对建筑竖向、水平防火分隔的影响。玻璃幕墙跨越上下、左右不同防火分区,若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极易导致火势沿着缝隙、孔洞、开口四处蔓延。对此《高规》第3.0.8条采用了设置窗槛墙、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的方式加以解决。但实际施工中,裙墙往往不是沿着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而是往回退缩一段距离,因此玻璃幕墙和裙墙之间存在较大缝隙,需要采用钢托板加不燃材料填充封堵。在工程验收检查中,时常发现封堵高度不足,或不封堵不完整,使得裙墙达不到0.8m高。由于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属于隐蔽工程,往往在验收的时候才发现以上问题,整改难度大,因此,除了在设计上加以把关外,还需要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

    三、客、货梯未做前室对建筑防火安全的影响。

    电梯井贯穿建筑主体,在火灾时往往成为烟、火、热对流的通道,蔓延到各相关楼层。对于多层建筑,由于层数不高,火灾形成的风压不高,火势发展较难蔓延,但对于高层建筑,由于高度的影响,风压对流影响大,烟囱效应明显。火灾初期,热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0.8m,垂直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3~4m,在井道内只需1分钟,热烟气就可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如此,烟气透过电梯层门的间隙扩散到其他楼层,若燃烧条件具备,整个大楼顷刻间便可能形成一片火海。

    《高规》并未对客梯是否需要设置前室进行规定,但由于普通客梯的层门其构造材质一般都为钢结构构件,其耐火极限也就15min左右,一旦受热受火作用后,客梯层门就会变形、开裂甚至坍塌掉落,火灾极易通过电梯井在各层的开口向其他楼层蔓延,因此,需要对此加以重视。常见解决方式之一是提高电梯层门的耐火性,确保其达到一定的耐火极限。二是对电梯前室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和防火门,避免烟、火的流窜。新的的高规、建规合订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特地对电梯层门提出了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的要求。世界发达国家对电梯层门的结构设计均十分重视,要求其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指标。欧盟标准NE81—5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检查和试验第58部分:层门耐火试验》要求,电梯层门耐火极限为2小时,我国新颁布实施的《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2011),该标准规定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要求为1.0小时,由于该规范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尚达不到广泛普及的程度。

    鉴于高层酒店、宾馆建筑火灾的特殊性,必须采取严密的措施,避免烟火通过竖向开口在垂直方向蔓延,防止立体火灾的发生。因此,在审核时,可要求设计方案中采取设置电梯前室,或选购电梯层门经权威机构测试耐火性能合格的客梯或电梯品牌。

    四、高层建筑裙楼防火分区的控制及疏散设计问题。

    裙楼做为主楼的辅助部分,在酒店建筑中,因其层数低,竖直疏散距离短,因此防火分区面积有所放宽,按《高规》第5.1.3条规定,当主体和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分隔措施且设置有自动喷水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达5000平方米;但在执行此条规范时,往往把前置条件给忽略了,裙楼未和主体建筑间未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且裙楼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主楼在裙楼的投影范围内,这极易导致主楼和裙楼在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没有实质的防火分隔,一旦火灾,由于裙楼的自身火灾荷载大,火势发展迅速,将危及到主楼安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裙房的定义修改为: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明确了主体建筑和裙楼的区别,以避免水平防火分区贯穿主体和裙楼,有效防止火势由裙房蔓延至楼。

    同时,因为裙楼内分布各种商业业态,人员密集度高,一旦出现突发事故,极易导致人流疏散困难,此类问题往往是审查的重点。由于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没有特别对疏散总宽度的计算进行规定,人们往往无法确定各层的使用人数,因此,在高规管理组(高规[2007]第4号)答复中,允许借用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通过对营业面积的折算,推导出需要疏散的人数,再由此得出需要疏散的总宽度,进而比较得到需达到的疏散总宽度,推导出需要设计的疏散梯个数。在执行此答复的时候,设计方案往往会忽略了在《高规》中疏散总宽度的折算系数仍应以每100人不小于1.0米计算。

    五、客房装修设计对喷淋灭火效果的影响。

    高级酒店的客房中,往往使用两种喷头,一个是入门过道使用的吊顶型喷头,一个是床铺上方设置的扩大边墙型喷头。在实际检查中,往往发现由于部分客房内设置吊顶造型或者采用吊灯,或装有边墙型喷头的位置往往有梁,要保证规范要求的距离就必须将支管外露,有些设计,为了美观就将喷头就装在梁底,由此一来,严重降低了喷淋的保护作用,一方面因为吊顶、吊顶会遮挡喷淋水幕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喷淋头感应部件与顶板距离加大,影响了喷头的感温效果,喷头得不到及时开放,延误灭火时机。因此国内外规范对此种喷头的使用条件要求较严,对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使用更是有着很大限制。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48—2001,2005年版)第6.1.3条规定,顶板为水平面的轻质危险级、中危险级1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第7.1.14条规定,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应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且不应大于lOOmm。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因此,只有在经过充分考虑和论证后,才允许在中危险级场所按经过特别认证的条件使用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六、特殊功能区块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确定。

    对高层建筑内的一些场所,由于其使用功能的区别,会有一些特殊规定。如:《高规》第5.1.2条规定,对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在装修设计审核过程中,往往忽略对其设置前提条件的把关,对高级旅馆内商业营业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要求,仅仅要求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3.1条规定要求,甚至根据第3.3.2条规定,放宽除顶棚外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对于高层建筑中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设置在一、二、三层外的其他楼层外,除了应符合400平方米的防火分隔外,还应符合《高规》第4.1.5.4条规定,幕布和窗帘特地要求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高级宾馆、酒店的建筑消防安全是一个整体系统工程,不能简单地把它割裂为建筑、装修两个方面,出于缩短消防手续办理时间和避免水电设施重复施工考虑,此类工程往往是主体建筑施工后,连同二次装修施工一起做。如不加强对在建工地的监督检查就容易导致后期发现问题,整改难度加大,甚至因为设计不到位的问题,给建筑留下先天性隐患。因此,审查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以强化此类建筑的综合消防安全。

    (一)从建筑功能划分上考虑,避免人流汇集交叉。

    在建筑设计审查阶段,就要了解酒店、宾馆内各功能业态的分布,对其合理性进行核查,将商场、餐厅、KTV、夜总会等人员密集、火灾荷载大的场所尽量设置在裙楼里或主楼较低层,同时,避免诸如迪吧、KTV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面第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将客房、功能性服务用房合理分布,避免之间相互影响。

    (二)从疏散逃生方面优先考虑,确保疏散和消防救护。

    对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总宽度是否满足消防设计要求,疏散楼梯间首层是否直通室外。是否采用幕墙、外墙保温工程,对建筑登高扑救是否造成影响,是否预留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各层是否设置能让消防员登高进入的救援口等进行审查。

    (三)从建筑消防设施上考虑,确保各系统功能正常发挥。

    根据建筑防火、消防给水、电气防火、防排烟等专业,是否对玻璃幕墙、管道井等进行防火封堵,特殊防火分隔区块的防火要求;设置喷淋系统时是否采用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直立型喷头和吊顶型喷头,是否采用大空间智能型水炮、是否采用红外感温探测器、地面疏散指示标志、紧急逃生门锁系统等设施上审查。以及建筑装修是否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效用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从装饰装修材料选择应用上考虑,达到美观和安全的结合。

    优先考虑不燃、难燃以及烟气毒害性少的装修材料,对需要做阻燃处理的木质装修材料,应尽量采用自身具有阻燃效果的材料,而非外加涂刷阻燃液、防火涂料的类型。是否采用人造大理石、云母板、铝塑板、木工板,易燃灯膜等应在方案初期就明确,避免采购、施工环节导致出现可燃易燃装修。

    总之,由于高级宾馆、酒店从方案确定到投入使用,周期通常要3到5年的时间,期间一旦由于主体和二次装修设计、材料选用及组织施工等方面的脱节,都会对其消防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一定要在充分理解应用国家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对各功能区块进行规范,避免因装修材料、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的原因,留下遗漏,导致日后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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