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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消防协会章程(2014年9月12日)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31 12:20:41 浏览次数:335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济南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JINA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J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济南市消防企业和消防高危单位自愿参加并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带领会员企业,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促进我市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经济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济南市消防行政机关和山东消防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829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 (二)开展行业调研与统计、行业培训与技术咨询、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提供智力支持; (三)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四)开展对外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市场; (五)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 (六)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七)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消防科技、专业工作者和企业管理者。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九)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 (十一)组织国内企业联合行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十三) 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刊物和音像制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消防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消防重点高危单位; (三)其他自愿入会的社会单位、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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